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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圖書資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修訂 一、本要點依據本所辦事細則第八條第一、四、五、六等款辦理,作為有關資料管理作業之依循。 二、本要點所指資料包括地質圖書、刊物、文獻、研究報告、圖件等。 三、本所員工得視實際需要荐購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,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地質資料組彙整後申購。 四、本所價購或無償取得之圖書期刊等資料,由地質資料組統一管理,公開陳列於圖書室。 五、圖書期刊等資料經點收、登錄、編目,並加蓋到所日期章及藏書章(活頁附圖應加蓋藏書章並加圖袋、袋上註上圖名及件數)之處理上架後,始得供給閱覽或出借。 六、資料依類型典藏於各區: (一)圖書:開架式 1. 新到之圖書置新書陳列架展示二週,接受讀者預約借閱,原荐購者享有優先預約之權利。 2. 新書展示外之圖書,就索書號依序置書庫陳列。 (二)期刊:開架式 1. 新到之期刊置現刊架陳列。 2. 過期期刊定期整理合訂成冊編目後,置合訂本期刊架陳列。 (三)特殊資料類型:閉架式 非書資料如視聽資料(錄音帶、錄影帶等)、磁片、磁帶、光碟、縮影資料、圖片(地圖)、拓片等,珍貴資料如珍本、絕版圖書等,為免遺失,採取閉架式管理。 (四)論文抽印本區。 (五)其他參考資料區。 七、凡本所在職及退休員工均得借閱本所收藏書刊資料;非本所員工得在所內閱覽或影印。 八、下列資料不外借: (一)參考工具書(字典、辭典、百科全書、年鑑、統計資料等)。 (二)視聽資料(錄音帶、錄影帶等)、磁片、磁帶、光碟、縮影資料。 (三)期刊。 (四)展示之新書。 (五)珍本、絕版、限閱圖書等。 (六)其他特殊資料。 九、參考工具書、視聽資料及非當期期刊,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外借時,借閱人應填寫借條,於一星期內歸還,並負維護之責。 十、借書人借閱冊數及借期如下: (一)借閱冊數:不得超過二十冊。 (二)預約冊數:不得超過五冊。 (三)預約期限:保留預約權限十天。 (四)借閱期限:自借閱日起計,六十天內到期還書。 (五)續借期限:自續借日起計,三十天內到期還書(惟應於借閱到期日前辦理續借手續)。 (六)逾期期限:自到期日起計,十四天內即刻還書。 (七)停借規定:超過逾期期限仍未還書者,處以停借處分至還書為止。 (八)逾催期限:圖書逾期九十天仍未還者,視同遺失辦理。 十一、個人或組室如因業務需要,得於辨妥撥交手續後長期借閱書刊資料,但需不定期接受查核。 十二、地質資料組對所借出之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,必要時得通知借書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,違者視同逾期辦理。 十三、借書人所借之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如有污損或遺失情形者,應負賠償之責。賠償計價標準如下: (一)以賠償原書為原則,若無法賠償原書,按原定價賠償。 (二)無定價之圖書,比照型式及出版年份相近之圖書計價。 (三)外幣價購之圖書,依賠償時之匯率乘定價計算。 十四、地質資料組不定時查核圖書期刊等各類資料,如有損壞、缺期應即修補、催缺。 購價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之圖書及資料列入財產,配合本所財產盤點;一萬元以下圖書及資料由地質資料組每年清點一次。 十五、地質資料組應主動辦理下列服務: (一)協助讀者檢索資料、目錄。 (二)參考諮詢服務。 (三)館際合作。 (四)新書通告各組室并張貼公佈欄。 (五)其他推廣服務。 十六、本要點陳所長核定後實施,修改亦同。 |